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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作者:
上海市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已经2012年1月30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及修改后的规章全文将于近期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本市于2011年10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和《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3号),明确要求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其中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处理,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使规章、文件更好地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按简易程序进行修改。主要涉及四类问题的修改:一是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适格;二是违法设定行政强制;三是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规定;四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行政强制规定作出的相应修改。